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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②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③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④法院调解原则;⑤辩论原则;⑥处分原则。
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④依靠群众;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⑥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⑨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⑩审判公开;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⑬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⑮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⑯实行刑事司法协助。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②海关处理的案件;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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